劳动维权:不能对我实行经济性裁员 语音保山专科癫痫病医院播报: 2011年12月,A公司员工王某到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咨询:我是A公司售后人员,2008年3月入职,与公司签订了五年劳动合同,11月,由于公司订单大量减少,人事经理通知我:我被裁员了。听后,我拿出医院的诊断证明,并告诉他我已怀孕三周,不能裁我!却得到公司已经决定了,不可更改的答案!请问:如果公司的经济性裁员成立,我真要被裁掉吗? 我们的意见是:对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法律给予特殊的保护,即使公司确实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经济性裁员,有孕在身的王某也不属于被裁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保山专科癫痫病医院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非因工伤,在规定医疗期济南治疗癫痫病医院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济南治疗癫痫病医院足五年;(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本条的规定,A公司裁减王某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在此,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提醒:当用人单位进行裁员时,如果拟裁减人员中有具备上述六类人员之一的,用人单位就不能将其纳入裁员范围。如果用人单位将这些员工裁减掉,那么这种裁员行为对于受该款保护的劳动者来说就是无效的。员工一旦提出仲裁、诉讼或者投诉至劳动监察,企业不仅因违法败诉,还要付出更高的经济成本!(徐德馨) 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电话:67880324 举报邮箱:ldjcjubao@163.com 上一篇:角膜供需差异沟通不畅成主因志愿者开咨询热线 下一篇:微笑天使公证捐遗体应该再做点什么回报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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